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旭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1********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4699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段旭东于2012年11月1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段旭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323499.02元及截止至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2278.46元及罚息9.63元;三、被告段旭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给付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范围内对被告段旭东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188-90号1-5-3室(建筑面积90.78平方米)抵押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2元、诉讼保全费21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段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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