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段旭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11********1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4民初4699号 |
案号 |
(2021)辽0104执33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段旭东于2012年11月1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段旭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借款本金323499.02元及截止至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2278.46元及罚息9.63元;三、被告段旭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从2019年2月2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按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给付的本金及利息、罚息范围内对被告段旭东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188-90号1-5-3室(建筑面积90.78平方米)抵押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2元、诉讼保全费21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段旭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