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7********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高民一初字第150号 |
案号 |
(2021)鲁1526执恢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吉祥向原告刘守月、关金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1861.44元。二、被告高鲁业向原告刘守月、关金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8563.78元。三、被告宋康虎向原告刘守月、关金英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事故人员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3803.15元。四、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向原告刘守月、关金英赔偿109678.95元。五、刘吉祥与宋康虎对上述第一、第三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一至五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7820元,由刘吉祥承担2978元,高鲁业承担745元,宋康虎承担465元,长安保险山东省分公司承担2144元,原告承担1488元。公告费560元,由刘吉祥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高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5-17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