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龙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1********08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岑法执字第560号 |
案号 |
(2019)桂0481执恢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凤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奶奶 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本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止)给原告高志海。二、被告高龙美对被告李凤应归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凤、高龙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岑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