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12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0783民初3400号 |
案号 |
(2021)内0783执9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孟勇偿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30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被告孟勇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5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刘伟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刘伟给付利息;被告孟勇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24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刘伟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刘伟给付利息;被告孟勇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借款本金1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刘伟支付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8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向原告刘伟给付利息,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710元,保全费2 560元,共计6 270元由被告孟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