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21********73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锦江民初字第978号
案号
(2020)川0104执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事项:1、依法执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2)锦江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二被申请人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8953.7元;2、依法责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给付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以尚欠本金为基数, 其中,利息从2011年9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小计人民币52026.56元;逾期违约金从2011年10月20日计至借款本金清结之日,按日0.2%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小计人民币220633.76元);3、依法责令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保全费465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12545.02元。 4、本案执行费用由二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起诉讼,本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以(2012)锦江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审理结案。判决书主文如下:一、解除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斌、刘成艳签订的2011年第LD1117100007号借款合同;二、被告谭斌、刘成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8953.7元,并给付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1年9月20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利率按月利率1.4%计算);三、被告谭斌、刘成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从2011年10月20日计至借款本金清结之日,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0.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诉讼保全费465元,两项合计931元,由被告谭斌、刘成艳共同承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二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偿付借款本息及费用,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此致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8月31日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时间
2020-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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