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包东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221********34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627民初860号 |
案号 |
(2021)黔2627执6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包东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蒋培彬借款本金24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蒋培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包东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