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小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326********5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391民初732号
案号
(2021)豫1391执13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小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南阳市冠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购车贷款13774.81元及利息(利息以13774.81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阳市冠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24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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