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5********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03民初1880号;(2021)粤52民终383号 |
案号 |
(2021)粤5203执12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420211600882】。一、确认原告陈伟立与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原告陈伟立已支付的购房款258356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0835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林松波对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揭阳市浩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陈伟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76元,减半收取计2588元,由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林松波连带负担,被告揭阳市浩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中525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陈伟立表示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林松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原告陈伟立受理费2588元,被告揭阳市浩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中525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