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一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303民初3722号 |
案号 |
(2021)闽0303执27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蔡承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本案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二、陈华双、梁一萍、林建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华双、梁一萍、林建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蔡承志追偿;三、驳回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口支行对梁金珠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69元,减半收取计2584.5元,由蔡承志、陈华双、梁一萍、林建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