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静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85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3441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1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静可、李昌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代偿款、拖欠保费共计61360.53元及违约金(以61360.5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19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7元,由被告胡静可、李昌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6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