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连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2********34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374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54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连军、冉爱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堂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及该款利息(以8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按月利率9.2417‰计算,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即2021年4月1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上限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73.72元);二、被告李永莉、张龙飞、刘凡、张鹏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永莉、张龙飞、刘凡、张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刘连军、冉爱凤追偿;三、驳回原告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连军、冉爱凤、李永莉、张龙飞、刘凡、张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29
发布时间
2021-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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