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洪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5********51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225民初3978号 |
案号 |
(2021)豫0225执20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兰考县 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洪敏、陈金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秀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分计算,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洪敏、陈金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秀云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分计算,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洪敏、陈金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秀云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分计算,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款2320元由被告陈金堂、刘洪敏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兰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