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都江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027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1民初913号 |
案号 |
(2021)川0181执1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邹岷支付过渡费1502038.8元;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邹岷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原告(反诉被告)邹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面积补差款311278.1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诉讼费18440元,减半收取922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诉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诉讼费50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邹岷负担248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06元。评估费25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邹岷负担128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都江堰市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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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梅章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202760630H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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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幸福大道中段(中山路1号中山苑4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