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东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024民初1156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16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聚润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71340.4元(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以后的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惠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志恒、王红敏、王春霞、徐少锋、于东亮、李友民、赵红亮对上述借款利息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鄢陵聚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惠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志恒、王红敏、王春霞、徐少锋、于东亮、李友民、赵红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2元,由被告鄢陵聚润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景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惠祥商贸有限公司、赵志恒、王红敏、王春霞、徐少锋、于东亮、李友民、赵红亮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支行申请执行时一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