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焦亮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32125********26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青0123刑初66号 |
案号 |
(2021)青0123执7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湟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高严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8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焦亮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占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严芳退赔被害人史可顺损失34500元、被告人焦亮伟退赔被害人史可顺损失3400元、被告人刘占军退赔被害人史可顺损失2100元;三、随案移送的银行卡二张留作证物保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湟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青海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