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401********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24民初712号 |
案号 |
(2021)川0117执2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琳、陈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晓燕偿还2018年5月2日的借款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该笔借款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9月3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林琳、陈立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晓燕偿还2018年10月11日的借款本金1406301.04元及利息,该笔借款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从2019年12月8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从计算所得利息总额中扣减该期间已付利息2343.29元;三、被告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列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代为偿付后,有权向被告陈立才、林琳追偿;四、驳回原告谢晓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3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谢晓燕负担4750元,被告陈立才、林琳、四川同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