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双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822********55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1122刑初218号
案号
(2021)豫1122执9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颍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潘结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敏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石德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潘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胡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岳大燕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胡子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李侦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关城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姜双喜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邵卫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华志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汪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王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叶安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潘慧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郝皖青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张超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胡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方智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赖明冬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三、被告人王倩倩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四、被告人甘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五、被告人叶绍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六、被告人产淑萍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七、被告人王辰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八、被告人李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十九、被告人丁昆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十、被告人张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十一、被告人陈守相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十二、被告人陆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十三、被告人方健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十四、被告人吴俊伟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十五、依法追缴依据公安机关调取的“工资”表格计算的被告人潘结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王敏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0元;被告人张建违法所得人民币23043元;被告人潘毅违法所得人民币46251元;被告人胡伟违法所得人民币17917元;被告人姜双喜违法所得人民币113509元;被告人邵卫强违法所得人民币15664元;被告人华志伟违法所得人民币17557元;被告人汪鋆违法所得人民币19083元;被告人王青违法所得人民币10055元;被告人叶安飞违法所得人民币106983.5元;被告人潘慧明违法所得人民币20737元;被告人张超违法所得人民币12496元;被告人胡军违法所得人民币25809元;被告人方智文违法所得人民币10908元;被告人赖明冬违法所得人民币16753元;被告人王倩倩违法所得人民币25664元;被告人甘峰违法所得人民币10633元;被告人叶绍伟违法所得人民币9899元;被告人产淑萍违法所得人民币11767元;被告人王辰违法所得人民币9560元;被告人李飞违法所得人民币13407元;被告人丁昆违法所得人民币17312元;被告人张顺违法所得人民币37409.4元;被告人陈守相违法所得人民币18731.5元;被告人陆雪违法所得人民币14225.7元;被告人方健飞违法所得人民币7230元;被告人吴俊伟违法所得人民币21102元;上缴国库。三十六、依法没收冻结鑫万公司在被告人潘慧明名下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 8555 6074 4456和6214 8355 6131 1711)的资金407293.86元及孳息、没收冻结宝鼎公司在被告人姜双喜名下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 5223 0001 7530 973)的资金1753987.34元及孳息。三十七、扣押在案供犯罪使用的手机、电脑等物品,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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