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从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19********3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303执1630号
案号
(2020)鄂1303执恢2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从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向秀容借款12.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以本金14.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以本金13.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以按本金12.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本金12.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至款还清时止,以本金12.4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向秀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向秀容负担470元,被告金从秀负担283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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