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从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619********30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303执1630号 |
案号 |
(2020)鄂1303执恢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从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向秀容借款12.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以本金14.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4日起至2019年1月27日止,以本金13.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以按本金12.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2月4日止,以本金12.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至款还清时止,以本金12.4万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向秀容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向秀容负担470元,被告金从秀负担28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