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04********084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4780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5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漫志龙、徐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文英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7400元,并以借款本金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6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已减半收取868元,由被告漫志龙、徐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7-05
发布时间
2021-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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