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志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5********1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25民初1992号 |
案号 |
(2021)闽0825执13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邹志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赖清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总计85644.42元及精神损害慰金抚2500元,上述二项合计88144.42元。二、邹志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赖清银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鉴定费的50%,计10639.18元。三、驳回赖清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