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俊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28********0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124民初434号
案号
(2021)内0124执恢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俊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永增偿还借款本金61 747.2元。 二、被告马俊和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61 747.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千分之13.05的计算标准向原告刘永增给付借款利息。 三、被告韩永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韩永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马俊和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永增负担350元,由被告马俊和与韩永新连带负担8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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