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杜萍萍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00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4民初11217号
案号
(2021)辽0104执3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巩大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589元;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巩大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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