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松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5********2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03民初2016号;(2021)粤52民终382号 |
案号 |
(2021)粤5203执12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1420216600887】。一、确认原告林凯升与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原告林凯升已支付的购房款213800元及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其中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163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林松波对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林凯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714元,减半收取计3857元,由原告林凯升负担1566元,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林松波连带负担2291元。原告林凯升表示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迳付原告,被告揭阳市玉祥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林松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原告林凯升受理费229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