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连军岭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23********5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2980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36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泰基建材有限公司、连军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连震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7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0年8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连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9元,减半收取计3850元,由被告郑州泰基建材有限公司、连军岭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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