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宫旭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4********09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606民初1171号 |
案号 |
(2021)冀0606执2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宫旭鹏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莲池区众顺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租赁费56550元;二、被告宫旭鹏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市莲池区众顺联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违约金(自2018年9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71550元按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4.5元,由被告宫旭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