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洪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5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13民初507号
案号
(2021)赣0313执4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洪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借款本金5777.76元和截至2019年2月28日的利息442.73元,合计人民币6220.49元,以及剩余借款本金自2019年3月1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洪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03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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