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敖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02********3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904民初150号
案号
(2021)辽0904执5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天津佳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白宇签订的《投融资协议书》及原告与被告白宇、被告敖飞签订的《阜新开发区分园补充协议》;二、被告阜新市开发区博创克莱斯特幼儿园、被告白宇、被告敖飞、被告阜新市博创克莱斯特幼儿园、被告阜新市博创工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天津佳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投资款)4999812.71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8年4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给付原告利息;被告阜新市博创工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不承担2020年10月22日之后的利息;被告阜新市博创克莱斯特幼儿园不承担2020年12月21日之后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天津佳麟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宇、阜新市开发区博创克莱斯特幼儿园、敖飞、阜新市博创克莱斯特幼儿园、阜新市博创工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0-12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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