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昌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6********8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16826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7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龚梅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人民币本金282232.15元、利息122245.61元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工业大道支行,并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二、被告钟昌亮对被告龚梅香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67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