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晓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402********095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04民初10951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91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吕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988.15元、利息4368.4元,支付违约金2151.23元,并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利率支付自2020年5月2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7元,由被告吕晓峰负担356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负担1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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