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国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0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7384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59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宋国庆签订的《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二、被告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借款本金128402.63元、利息2229.88元、罚息195.57元,合计130828.10元,并按照《个人“点即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8元,由被告宋国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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