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洪华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2********45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1民初1190号;(2017)闽05民终1771号
案号
(2017)闽0581执53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狮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借款本金3987500元,截止至2016年1月19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460355.13元,以及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承兑垫款本金976080元,截止至2016年1月19日的罚息55148.52元,以及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罚息。三、被告泉州市千丰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闽泰兴纺织贸易有限公司、石狮市名华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最高余额2500万元为限。洪清开、洪清廉、洪华山、吴文灿、林志伟、吴维谋、戴玉婷、林水源、张年贵、洪秀研对被告大鹏发世家(福建)纺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为限。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7-11-23
发布时间
2017-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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