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金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902********0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3民终976号
案号
(2021)豫1381执19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变更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20)豫1381民初6973号民事判决内容为:李金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郭立霞借款36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息1分自2020年10月14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郭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20元,合计7478元由李金光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7-08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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