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晓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83********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683民初3632号 |
案号 |
(2019)鲁0683执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莱州玉祥银楼珠宝店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借款本金1 400万元及至2018年6月21日止的借款利息764 679.25元,以上合计14 764 679.2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莱州玉祥银楼珠宝店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以借款本金1 4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借款利息;三、被告莱州金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卡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莱州市隆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旭平、被告蔡荣玉、被告王晓峰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莱州玉祥银楼珠宝店应付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四、原告对被告莱州金平商贸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莱州市三山岛街道三山岛村莱房权证三山岛街道字第2003148317号房屋所权证项下的房产及莱州国用(05)第1239号、莱州国用(05)第1240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莱州玉祥银楼珠宝店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州支行律师代理费302 5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被告莱州金平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卡山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告莱州市隆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王旭平、被告蔡荣玉、被告王晓峰对被告莱州玉祥银楼应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2500元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发布时间 |
2019-06-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鲁0683执2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7 |
执行法院 |
莱州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6717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