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霍林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01********3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583刑初1014号
案号
(2021)闽0583执56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霍林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3年3月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周佩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已扣押的“参鹿宝”说明书张、“参鹿宝"外包装盒子的生产批号贴单48张,“参鹿宝”的外包装盒子50个,“参鹿宝”6小盒、华为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8-09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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