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尚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12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2民初13302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5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黄大亮、尚进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个人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黄大亮、尚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95999.19元、利息、罚息20973.54元、复利788.78元(以上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20年7月6日),并自2020年7月7日起按《个人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若被告黄大亮、尚进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黄大亮名下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99-1号(4-4-2),建筑面积119.16平方米的房屋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66元、保全费2609元,均由被告黄大亮、尚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