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正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721********1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721民初2018号
案号
(2021)桂0721执1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正锦、韦雪宁向原告刘勇偿还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3月2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方正锦、韦雪宁负担250元,原告刘勇负担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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