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正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721********1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721民初2018号 |
案号 |
(2021)桂0721执1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正锦、韦雪宁向原告刘勇偿还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7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3月23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方正锦、韦雪宁负担250元,原告刘勇负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