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国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03********2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782民初1510号 |
案号 |
(2021)豫0782执24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国新、张素梅所欠原告邵长兴借款本金130万元,由被告徐国新、张素梅于2021年7月10号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从2021年8月份开始,每月10号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直至上述借款还清为止;如被告徐国新、张素梅未依约偿还,则另需按月利率1.2%支付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告邵长兴并可就未偿还的借款本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三、案件受理费14652元,由被告徐国新、张素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辉县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