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石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3********1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184民初4434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5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石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95 193.99元及违约金9519.4元,合计104 713.39元;二、驳回原告新郑市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被告张石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