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建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5********0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鲁0923民初4610号 |
案号 |
(2021)鲁0923执1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怀清、武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5万元,利息159043.83元(利息暂算至2018年12月21日,应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各项利息计算)。二、被告张怀清、武建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2万元。三、被告张洋洋、孙培玲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张洋洋、孙培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张怀清、武建伟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