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5********5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24民初1719号 |
案号 |
(2021)鲁1524执1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范志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东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38520.03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高桂青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二、被告孙洪芹、张传海、高敬银、桑玉兰、范正华、李风华、范志明、徐兰英对上述利息38520.03元及复利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范志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3元,由被告范志刚、高桂青、孙洪芹、张传海、高敬银、桑玉兰、范正华、李风华、范志明、徐兰英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