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522********68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内刑初字第234号
案号
(2021)豫0527执18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内黄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池静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4日止。)二、被告人杨常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三、被告人王燕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5年12月14日止。)四、所查获的作案工具豫e28557的面包车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所查获的驽、针剂药品等物,由收缴机关依法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6-23
发布时间
2021-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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