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韩雪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32********09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832民初3310号
案号
(2021)鲁0832执恢2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梁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韩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天军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3 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马化同、王润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韩雪芹、马化同、王润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1-05
发布时间
2021-1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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