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雪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32********09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832民初3310号 |
案号 |
(2021)鲁0832执恢2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韩雪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天军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7月3 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马化同、王润杰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韩雪芹、马化同、王润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05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