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1********2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6民终1468号 |
案号 |
(2021)黔0603执18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刘宗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云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等共 54,915 元。二、由被告张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云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等共 46,401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时间 |
2021-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