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红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4********6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024民初476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17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昌优绿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2020年11月30日前的利息581033.33元。2020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0为基数,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郑红勤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鄢陵县政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24元,由被告许昌优绿牧业有限公司、郑红勤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