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海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821********5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吉0602民初827号 |
案号 |
(2021)吉0602执11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徐海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万元、利息30,013.31元(截至2020年3月2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月利率千分之8.895833、罚息利率千分之13.3437495、复利为千分之13.3437495)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复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徐海滨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