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104********03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602民初1897号
案号
(2021)吉0602执10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杨志超、何静、兰阳、杨阳于2019年9月5日签订的《装载机分期付款合同》;二、杨志超、何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月租金160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的设备使用费共计138667元(8.67个月)。兰阳、杨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杨志超、何静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9万元不予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64元,减半收取计6632元,由杨志超、何静、兰阳、杨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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