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882********5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吉0602民初1896号
案号
(2021)吉0602执10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赵先勇于2019年10月21日签订的《装载机分期付款合同》;二、赵先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设备型号为l955f型,车号为vlgl955flk0630195的装载机一台;三、赵先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按月租金16686.11元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设备实际返还之日止期间的设备使用费,从中可扣除已交纳的分期款5000元。苏丹丹、阮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四、赵先勇向吉林益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交纳的保证金100000元不予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计2401元,由赵先勇、苏丹丹、阮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吉林
立案日期
2021-07-02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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