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卢艳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2********22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22民初2254号
案号
(2021)辽1122执13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郑桂斌、卢艳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郑桂江借款本金10万元及截至2020年3月28日的利息10,066.85元,并从2020年3月29日起以本金99,901.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支付逾期利息,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止。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郑桂斌、卢艳杰连带承担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山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郑桂江2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2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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