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全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244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104民初3053号
案号
(2021)辽1104执20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亮、罗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大洼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0.00元,支付利息55,302.70元,并从2020年11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和《展期借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借款罚息(以19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08%基础上加收30%计算);二、被告徐涛、王秘山、李宝义、宋广宏、王秘方、赵全芳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被告王亮、罗双、徐涛、王秘山、李宝义、宋广宏、王秘方、赵全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9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