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4********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91民初936号 |
案号 |
(2019)川0191执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郫县奕池时尚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50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以万分之五的日利率计付);二、被告郫县奕池时尚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三、被告彭帅、成都市翰锦川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郫县奕池时尚百货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向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郫县奕池时尚百货店追偿;四、如被告郫县奕池时尚百货店不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彭帅提供抵押的其名下的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一环路东北段215号鹃城帝景9栋3单元9层2号的住宅(业务件号:权0174913)、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丽景南路128号9栋1-3层3号的住宅(业务件号:权01177812)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彭帅在以其上述财产清偿债务后,有权依法向被告郫县奕池时尚百货店追偿;五、驳回原告四川发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郫县奕池时尚百货店、彭帅、成都市翰锦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川0191执487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559214 |